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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张政字[1993]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安全、科学供水,满足城市生产、生活口径用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部《城市供水暂行规定》、《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供水包括城市自来水和自备水源供水。城市规划区内单位现有自备水源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纳入城市自来水供水系统。
      第三条 凡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供水、用水单位和居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宣化、下花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自来水公司负责城市供水具体的经营管理;城市水资源管理部门、节水管理部门负责自备水源的供水管理,协同搞好城市自来水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水实际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优先供应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二章  水源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城市供水要认真贯彻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水资源。水源及供水设施的建设要纳入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
      第七条 凡自来水供水范围内的单位,一般不得自行建立独立的供水系统;用水大户、独立工矿区及边远、高地等城市自来水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或达不到的地区,在征得自来水公司同意并经城市水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建立独立的供水系统。
      第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范围内单位增加供水量和新建企事业单位要求供水的,要把相应的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给城市供水部门。供水设施增容费、配套费等费用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和建设管理部门遵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九条 单位自备水源,在未纳入城市自来水供水系统前,其自备井的开采量及城市自来水系统给予它的补充量,均用户由城市水资源管理部门统一计划管理. 自备水源自给有余的单位应在城市水源管理部门统一调配下向附近自来水供应有困难的居民和单位供水,并可以收取水费.
水费收取办法由供水、用水双方协调确定,经节水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严禁在水源防护地带及保护区内凿井、排放污水、废水,堆放废渣、废物和建筑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设施,违者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自来水公司应加强对水源的保护、管理,积极改造和维护好河水过沉淀设施,改进消毒工艺,并接受环境保护和防疫部门对水质的检查监督。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由自来水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手出售或偷用自来水。
      第十二条 自来水公司要加强对城市供水的经营管理,制定科学调度规程,建立集中统一、灵活先进的调度指挥系统,切实做到统一指挥、合理调度、经济运行、安全供水。
       第十三条 自来水公司要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做到水质好、水压够、水量足、计量准、维修及时、手续简便,积极做好各项供水服务工作,并接受群众监督,对徇私舞弊、敲诈勒索和故意刁难用户者,要严肃查处。
自来水公司应有计划地改善供水困难地段的供水条件,缩小公用水站的服务半径。
      第十四条 自来水公司可根据城市供水需要,采取水厂一次加压等方式供水。
建筑物超过规定供水标高或对水压有特殊需要的用户经自来水公司批准后方可自行加压,但须建立中间水池间接加压,不得直接从管网装泵抽水。
       第十五条 新装、改装供水设施(包括临时设施),用户要事先到自来水公司办理申请手续。单位用户要提供1‰比例尺的 城市标准地形图,并标明防空洞、暗室、菜窖、电缆、煤气管道、下水道等一切地下设施,由自来水公司进行勘察,按照城市规划及《给排水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设计,经规划、市政、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审定批准后方可施工,设计和工程费用由申请单位负担。
供水设施竣工后要向自来水公司递交竣工资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用户内部管道未经自来水公司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跨越城市道路、街巷和其它用户的院落。
      第十六条 用户不得拒绝已经自来水公司批准的相邻住户或单位从表内或表外在属用户产权范围内的管道上接水。对无理拒绝者,自来水公司有权干预,直至停止供水。
新用户须按合理的工程造价分担原供水设施公用部分的造价费用及以后的维修费。
      第十七条 用户迁表、过户、销户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 迁表:用户需要迁移水表时,应到自来水公司办理迁表手续,并负担拆迁费用。
      (二) 过户:用户将水表转交给新用户使用时,须经双方同意,到自来水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并由新用户交纳手续费。收取标准见附表1。
      (三) 销户:用户停止用水,要求拆表销户时应到自来水公司办理销户手续,并交纳拆表费用。收费标准见附表1。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自来水公司应对水源地和属自来水公司产权的管网加强巡视和检测,定期定点取水样检验,确保供水水质。
自备水源单位的管线不得擅自与城市自来水管线连接,非饮用水设施和用户锅炉不得与城市自来水管直接连接,注水口必须高出池面10公分以上注水,以防倒灌造成自来水污染。
       第十九条 自来水公司因检修供水设施或其他原因需临时停水时,应提前两天通知用户(突发性事故除外)。停水时,不准越位关闭闸阀,停水范围、停水时间要控制在最小区间内。
凡用水不能间断的用户,应自行采取安全用水措施和自备储水设施,以防止停水影响生产、生活。
      第二十条 需要自来水公司供水的用户到自来水公司办理开户手续。
用户变更名称、用水性质或需要停水、恢复供水时,须到自来水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工本费。
属房屋拆建、成片开发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交纳有关费用。

第四章    收费计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来水销售价格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城市供水产业政策确定。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执行以表计量收费办法(消防及个别用水采用无表计量法收费),并视其用水性质分类别收费,对混合性用水按最高类别标准收费。自来水公司每月根据总表读数按规定价格收费。用户的分表由用户自行查收,各分表与总表的用水量差额由各用户分担。
计量水表读数不足基本水量时,按基本水量收取水费。收取标准见附表2。
因总表发生故障无法计量时,按停表前三个月平均读数收取水费。对长期停表无法确定读数者用户有权拒付水费。
第二十三条 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向自来水公司提出试表要求,并交纳试表费。试表后计量误差在±5%以内的,为水表允许误差,水费照常收取,试表费不予退还。误差超过±5%的,为水表失灵,自来水公司要根据验表结果退还或追收部分水费,试水费如数退还。试表费收取标准见附表3。
      第二十四条 计量水表属自来水公司供水计量设施,供用户使用,各用水单位及其集中住宅须安装总计量水表(分表由单位自行设置和管理);其他居民住宅楼房按单元、平房按门牌安装总表。
对于正常损坏或失灵的计量水表,自来水公司必须在三日内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计量的消火栓由自来水公司统一铅封,专供消防使用,由自来水公司逐月向消防用户核收基本水费。消火栓基本水费收取标准见附表4。用户必须按季试验消火栓,每次试验不得超过三十分钟,试前须经自来水公司批准后方可启封。
因火警动用消火栓,用户在三日内持消防队证明到自来水公司交纳消防水费,由自来水公司重新铅封消火栓。消防用水水费收取标准见附表5。
消防用水不足月基本水量时,免收消防水费;用水量超过基本水量时,按消防用水量核收。
      第二十六条 用户接到水费通知书后,要按规定日期交纳水费。无故逾期不交者,每超过一天按应交水费1%收滞纳金(滞纳金最低标准为一元);逾期一个月不交者,另加收应交水费的一倍的罚款,并由自来水公司发出停水通知书,停止供水。
用户按规定交纳所欠水费及滞纳金、罚款后,自来水公司恢复供水。

第五章   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水源及其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由供水部门依照国家水法、水源保护防治法、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并设置界标。
      第二十八条 地面水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不得堆放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地下水或井群周围半径300米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施用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剧毒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第三十条 供水设施产权划分原则是谁投资谁所有,地上建筑与地下供水设施统一归属。
具体划界是:以分水闸阀为界,分水闸阀到用户的管道及其他设施(含分水闸阀井及井盖,不包括计量总水表和分水闸阀)归用户所有,分水闸阀以外的管道和其他设施归自来水公司所有。管道及其他设施的正常维护、修理及事故处理由产权所有者负责。
      第三十一条 街巷供水主干管道除城市建设规划修建外,鼓励单位和个人集资修建。用户自筹或集资安装供水设施的,须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后,再到自来水公司办理安装手续。
由用户投资安装的供水设施竣工后,分水闸阀以外的设施产权,用户应无偿移交给自来水公司统一管理、使用和维护。移交时双方签订移交手续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自来水公司需配备专业检漏人员,对自来水公司产权范围内的城市供水设施巡回检查,每月巡检一次,并做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群众报漏的,自来水公司要立即派人检查修复;因检查或处理不及时造成损失,要追究自来水公司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户对产权范围内的供水设施负责维修、管理,用户要保持表井、水表整洁完好,对影响查表的,自来水公司可通知用户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自来水公司可派员清理,由用户承担清理费,对无理拒绝交纳清理费的,自来水公司可采取停水措施。
因用户管理不善造成水表损坏、冻裂、丢失及表井、闸阀井倾塌,井盖丢失,或发生其他意外事故的,由用户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户产权范围农供水设施跑漏水时,用户应立即向自来水公司报告,在自来水公司关闭闸阀后用户要及时修漏。用户产权范围内供水设施跑漏水给其他单位和居民造成损失的,由用户负责赔偿。
      第三十五条 公用消防栓由消防部门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由于使用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消防部门负责维修。各单位消防栓由自来水公司统一铅封,专供消防使用,用户必须按季定期试验消防栓,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第三十六条 自来水公司所属的居民公用售水站由自来水公司负责维修,由街道办事处派专人看管维护。水站周围不得堆放垃圾、杂物,不得洗衣、洗菜、冲洗污物。
水站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售水时间,并按规定价格收取水费,不得擅自提高水价。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供水管道的地面两侧〖口径300毫米以下管道两侧各2米,口径300毫米以上(含300毫米)管道两侧各3米以内〗不准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1米以内,严禁堆放物料、植树。
在供水管道两侧埋设其他管道和地下设施时,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不得危及供水管理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八条 新建、扩建项目设计施工前,须向自来水公司提出用水申请(大型项目还须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经同意后,由自来水公司负责供水,否则不予供水。
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向自来水公司查询地下供水设施状况,确需拆除、改造供水管道及其他设施的,必须先向自来水公司办理供水管道及设施的拆除改造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在自来水公司断水后,予以拆除或改造。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 因下水管道漏水、防空洞塌陷等原因造成供水管道断裂发生跑水事故的,由事故责任者承担一切损失和修复费用。因供水单位原因造成供水管道断裂发生跑水事故的,由自来水公司承担一切损失和修复费用。
事故责任无法分清时,由有关产权单位分别负责所属设施的维修,并分摊无责任单位及个人的损失。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自来水公司产权范围内管网跑水事故的,由自来水公司修复,但不承担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条 自来水公司和用户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对在保护水源、维护供水设施、安全供水、节约用水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违章用水行为之一的,自来水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追缴水费或限期恢复原貌,并可予以罚款、停止供水或没收违章用水设施等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一)擅自转卖或偷用自来水的;
      (二)擅自在表外供水管道上接水的;
      (三)擅自将自备水源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或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加泵抽水的;
      (四)擅自在表井内改动、增设管线的;
      (五)擅自挪动水表位置,动用计量设施的;
      (六)擅自开闭供水干管闸阀的;
      (七)除火警外,擅自启封、动用消火栓的;
      (八)擅自扩大供水范围的;
      (九)擅自改变供水性质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违章用水水量按管径流量计算追缴水费,居民生活用水每日按8小时计算;企事业单位用水每日按24 小时计算。收取标准见附表6。
      第四十二条 因用户锅炉与自来水管道直接连接形成蒸汽、使水倒灌,造成供水计量水表损坏者除由用户负责赔偿水表外,处以上月实际计量水费的二至五倍罚款,并责令其改装原有用水设施。
      第四十三条 因用水系统倒灌造成城市供水管网并造成损失的,除责令其赔偿有关单位和居民的经济损失外,根据污染范围及所造成的损失按工业用水计价处以1~5万吨水量的罚款。触犯有关法律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自来水公司违章操作造成事故或无故停水而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处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外,自来水公司要负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偷盗、破坏、侵占供水设施的或拒绝、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履行管理职责的,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发布的《张家口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
 表1          水表过户、销户收费标准表


水表口径(mm)

15

20

25

30

40

50

收费标准(元)

5

10

20

40

50

70




水表口径(mm)

75

100

150

200

250

300

收费标准(元)

100

150

200

250

300

400

表2              基本水量计量表


水表口径(mm)

15

20

25

30

40

50

基本水量(吨/月)

2

4

10

20

50

100

水表口径(mm)

75

100

150

200

250

300

基本水量(吨/月)

200

400

1000

2000

3000

4000

表3           水表试表费收费标准表


水表口径(mm)

15

20

25

40

50

80

100

150

200

收费标准(元)

2

3

4

5

6

15

19

25

30

表4             消火栓基本水量标准表


消火栓口径(mm)

50

75

100

消火栓基本水量(吨/月)

100

150

200

表5            消防用水水量计算表


射水器口径(mm)

10

19

32

流量(吨/分)

0.288

0.39

0.51

说明

各种射水

器口径按7

5mm水笼带计

    
表6            违章用水管径流量计算表


管径(mm)

15

20

25

30

40

50

流量(吨/小时)

0.648

1.26

1.98

3.42

4.68

7.92

管径(mm)

75

100

150

200

250

300

流量(吨/月)

15.48

27.72

63

111.6

176.4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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