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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管理研究
作者:刘应宗 来源:中国水星

1.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概念

  1.1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
   市场价格是市场供求双方相互作用共同决定的,是直接对商品消费起作用的价格,是商品最后卖给消费者时要消费者支付的全部费用。通常市场价格就是对消费者的名义价格,包括全部价内税在内。城市供水市场价格是在政府管理下形成的价格,是对自来水消费直接起作用的价格,是自来水最后出售给用水者时要用水者支付的全部费用。
   多年来中国自来水市场价格不合理,严重低于价值。这一方面造成水资源的大量浪费,另一方面又使供水企业缺乏发展动力,城市供水发展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水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对城市供水市场价格进行系统的研究,为政府制定合理的城市供水市场价格提供依据。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是对水的消费者的价格,直接承受市场需求对它的作用,它是自来生产的价值补偿要求和用水者有效需求的衔接者,是自来水价值的最后实现者。因此,城市供水价格一方面要能够对水的生产价值进行补偿,另一方面还要调节对水资源的需求,使水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
   1.2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和生产价格
   城市供水生产价格是对供水企业起作用的价格,是指供水企业因售水而取得的可用来补偿成本和作为企业利润的各种实际价格收入。它不包括售水名义价格中的价内税,但包括供水企业因供水而取得的各种价格补贴收益。
   对生产者的价格 = 对生产者的名义价格 – 价内税 + 价外补贴等附加收益
   价内税是指计入商品市场价格,随商品出售消费者支付的国家税金,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它不构成生产者的实际价格收入,不能计入生产价格中去。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制定是以生产价格为基础的,生产价格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市场价格。而市场价格制定的合理,又会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调动供水企业的积极性,这些又都会在生产价格上有所反映。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与生产价格又相互区别:(1)城市供水市场价格与生产价格的调节对象不同。生产价格的调节对象是供水企业,而市场价格的调节对象是各种用水消费者。(2)城市供水市场价格比生产价格包含的内容更丰富。生产价格不外乎是供水企业的完全生产成本和盈利,而市场价格还包括税收,引入了政府的调节因素。(3)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形式比生产价格多样化。根据我国财务制度的核算方法,生产价格对供水来说只有一个,而自来水市场价格则根据市场的需求呈现出各种各样的差价和比价,如水质差价、季节差价、工业和商业用户的比价等。
   1.3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和理论价格
   理论价格是指根据政府宏观价格管理的需要,按照一定的经济理论,在特定经济技术结构基础上求得的计算价格体系。城市供水理论价格则是政府为了宏观上对水资源的合理使用进行管理,结合一定的经济理论和和计算方法而测算出的价格。水资源的理论价格应反映水资源在整个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同时又能反映所消费的水资源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和理论价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首先,自来水的市场价格应以理论价格为基础。自来水的理论价格更接近于它的价值,而价格以价值为基础是价值规律的本质要求。其次,供水市场价格会影响它的理论价格。自来水的市场价格直接影响着水的消费,表现在水资源在存量上的变动,这又是制定供水理论价格的依据。
   供水市场价格与理论价格又是相互区别的,表现在:
   (1)作用不同。市场价格是对自来水的消费进行直接调节,使水资源得到更充分地利用。供水理论价格是政府制定水价政策的理论依据,只有这样的水价政策才能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因此,两者一个是在微观领域起调节作用,另一个是在宏观领域起调节作用。
   (2)反映的内容不同。市场价格反映了供水的生产价格和水资源的供求关系。理论价格则是为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而提出的一种计划价格,它能够反映一些在财务上不能准确表示的社会效益,如环境保护、健康损失等。理论价格能比生产价格更好地反映水资源的机会成本。
   (3)形式不同。市场价格根据市场的供求状况有多种变化,操作灵活。理论价格则是基于对水资源的充分利用而计算出的价格,其形式相对单一。
   水资源理论价格是一种理想化的模型,而水资源的市场价格则是现实的价格。出于现实种种条件的限制,水资源的市场价格不能与它的理论价格完全符合。我们所能做的是使水资源的市场价格不断地与其理论价格相接近,以理论价格作为市场价格合理与否的标准。
   1.4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生产价格和理论价格的关系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和生产价格都是现实中存在的价格,都是微观价格,而水资源的理论价格则是一种理想化的价格,在现实中不存在,它是一种宏观意义上的价格。水的生产价格和理论价格都是水市场价格的基础,而水市场价格是对两者的现实反映。它们的关系如图1.1所示。

 

  因此,我们在制定供水市场价格时要以水的理论价格和生产价格为基础,遵循价值规律,使水的市场价格既有利于保护水资源,又能保证社会的承受力,在水资源发挥最大效益的前提下实现水厂的可持续发展。

  2.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体系

  城市供水价格的差价体系,也就是因季节、地理位置、水质、用水量等的差别而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差价,这种差价会对水资源的供求平衡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
   2.1 季节差价
   中国大部分地区降水受季风影响,在不同的季节有很大的变化,每年有60%的降水量集中在夏秋三四个月内,且多以暴雨形式出现。要充分合理利用水资源,除了要有相当多的蓄容水库,对天然水量进行调蓄,以丰补欠外,还必须通过水价这个经济杠杆进行调配。丰水季节地表水和地下水供应充裕,自来水加工成本低;枯水季节地表水和地下水供不应求,自来水成本相对较高。这就客观上要求在丰枯季节对自来水实行不同的价格,丰水季节水价下调,枯水季节水价上浮。由于地区降水量的差异,这种丰枯价格的差异应因地而异。各地应以本地区年平均降水量为标准,当降水量低于平均降水量一定百分比时,水价相应上调一定百分比;当降水量高于平均标准一定百分比时,水价相应下调一定百分比。
   季节差价的另一种含义是实行用水高峰期加价。天气炎热,用水量剧增,在供水企业全部生产能力中有1/4~1/5只有在负荷高峰期才被使用,其他时间则基本闲置。按照“用户负担费用”的经济原则,负担峰荷的这部分供水能力在全年中的费用(主要是折旧等固定成本)应集中在高峰用水期由用户分摊。具体计算方法可将该地区各水厂总供水能力的1/4~1/5的费用提出,按高峰期的用水量分摊。由于各地气候的差异,用水高峰期的具体时间应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丰枯差价 =(本季降水量 - 标准降水量)× a%
   a –––– 各地规定的丰枯降水加价比例系数
  

  注:高峰期加价只有在高峰期才有,其他时间为零。丰枯差价可正可负,正代表加价,负代表降价。
   2.2 地区差价
   在同一供水网络之间,虽然不同水源的制水、配水成本不同,但由于水源已连成一体,可以认为不同用户使用的水源均是无差别的,即同一供水系统内不同位置的用户不应有地区差价。我们所讨论的地区差价主要涉及不同城市或同一城市内相对独立的供水系统之间的差价。
   中国水资源地区(空间)分布不均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成强大反差。由表2.1可以看出,在人口、国内生产总值、耕地面积分别占21.14%、9.75%、20.20%的西南地区,水资源占有量却高达全国总量的25.60%。全国只有中南地区上述四项指标基本协调。水资源分布的极不平衡,需要通过经济手段在地区之间进行水量调配,促进水资源的节约,缓解中国水资源分布不平衡的状况。建立自来水地区差价将有利于各地区灵活地调节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利于各地自来水建设事业的发展。
  

    表2.1 中国人口、国内生产总值、耕地面积与水资源结构比较 华北 东北 华东 西南 中南 西北
人口 21.14 9.54 22.5 6.55 19.93 20.34
国内生产总值 12.64 11.49 35.42 9.75 25.54 5.16
耕地面积 16.68 17.06 22.52 20.20 11.60 12.94
水资源 3.43 5.57 17.67 25.60 39.59 8.14

  2.3 质量差价
   (1)因供水水质差别形成的差价。国家颁布的供水水质标准,是供水企业供水水质的最低标准。但有的工业企业因其生产工艺的特殊性而对水质有特殊要求,这要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供水价格。
   (2)因供水水压形成的差价。自来水供应应保证一定的水压。在水压不能保证的情况下,用户自行安装加压装置,加大了用户成本,这种差别应在差价中得到体现。水压能够保证的单位应支付较高的水价,水压保证率低的单位则有权要求较低的水价。计算差价时,应首先确定一个水压保证率基数。当水压达到保证率基数时按原价收取水费,当水压低于保证率基数时,应少收取水费的一定百分比。
   质量差价 = 水质差价 + 水压差价
   2.4 用水量差价
   中国水资源紧缺,同时又存在水资源的极大浪费,这与我国长期以来自来水价格偏低直接相关。为促进水资源的节约,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对工业用水和居民用水均应实行计划管理,超用加价,浪费罚款。水费在许多企业的成本费用及居民收入中所占比例很低,即使把水价调整到经济上合理的水平,也很难引起他们对节水的重视。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用水量差价即超计划用水加价,是唯一能使用户警觉的惩罚性限制方法。
   用水量差价的基本思路用下图表示:先确定一个用水的基准量级,用水在基准量级以下按基准价格收取水费,用水量超过基准量级则根据超过的数量分成不同等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价格。当用水量超过某个等级时,不仅要加收水费,还要进行罚款或罚金,以惩罚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1) 工业用水量差价
   由于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不同,各用水单位耗水量情况也不尽相同,对不同的用水单位应制定不同的用水定额。因统一制定用水定额,用水量小的单位即使不节约用水,其用水量总是小于用水定额;而对规模大、耗水量大的单位无论怎样节约用水,其用水量还会超过用水定额,这样就起不到利用用水量差价来促进节约用水的作用。用水定额应先由用户提出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用户的实际情况考虑是否批准用户的申请,批准后的用水定额即是该用户应执行的用水量标准。若一年中某用户每月的用水量都小于用水定额,则给予一定的奖励;若有累计六个月的用水量超过了用水定额,则给予一定的惩罚。根据用水量差价模式图,计算用水量差价公式如下:

表1.2 用水量差价公式 水量
工业水价
用水量差价

Q<=Q1
A1·Q
0

Q12
A1·Q1+A2(Q-Q1)
(A1-A2)·(Q1-Q2)

Q>Q2
A1·Q1+A2·(Q2-Q1)+A3·(Q-Q2)
A1·(Q1-Q)+A2·(Q2-Q1)+A3·(Q-Q2)

注:Q-实际用水量; Qi-用水量级别i (i=1,2,3)
   Ai-用水量级别i所对应的水价 (i=1,2,3)
   (2) 居民用水量差价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每户每月或每季度的基准用水量,超过基准用水量的部分实行加倍水价。居民用水量差价公式如下:
  

表1.3 居民用水量差价公式 用水量 居民用水价 居民用水量差价
Q<=Q* A.Q 0
Q>Q* A.Q*+2A(Q-Q*) A(Q-Q*)
   注:Q*——居民基准用水量 A——基准水价 Q——实际用水量

  由于各地水资源供求各有特点,这就要求国家对自来水价格只规定统一的定价方法、税率和利润率,具体差价由各地物价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来制定。

  3.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弹性

  无论是严格的理论分析还是经济统计的实际记录都证明,价格的变动会导致消费和生产发生变动。
   3.1 水的需求价格弹性
   需求价格弹性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某种商品或劳务价格变动所引起本身需求量变动的程度。它是需求量变动的百分比与价格变动百分比的比值。就绝大部分商品而言,需求量与价格成反方向变化,即价格弹性为负数。

需求价格弹性(Ed) = 需求量变动的百分比/价格变动的百分比

  通常情况下,需求价格弹性有以下三种情况:
   (1)│Ed│>1,表示价格的任何变动,都会引起需求量较大程度的变化,这种情况称之为需求富于弹性,这时销售收入与价格变化方向成反比,价格上升,总收入下降,价格下降,总收入上升,奢侈品多属于这种情况。
   (2) │Ed│= 1,表示价格的任何变动,都会引起需求量同等程度的变化,这时,销售收入不受价格变化的影响。
   (3)0 <│Ed│< 1,表示价格的任何变动都会引起需求量较小程度的变化,这种情况称之为需求缺乏弹性,这时销售收入与价格同方向变化,生活必需品多属这种情况。
   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并不是人为规定的,而是由一些客观因素决定的。影响商品需求价格弹性的因素有:
   (1)消费者对商品的需要程度。一般来说,生活必需品Ed较小,非生活必需品Ed较大。
   (2)商品的可替代性。替代品多的商品Ed大,替代品少的商品Ed小。
   (3)购买该商品支出占消费者收入的比重。此比重大商品Ed大,此比重小商品Ed小。
   (4)市场结构。买方市场的商品一般供过于求,Ed较大,反之,卖方市场的商品Ed小。
   根据上述理论,可得出水的需求价格弹性系数公式如下:
   水需求价格弹性系数 =水耗量降低率/水价增长率
   设水资源消耗降低率和水价增长率分别为α和β;W、W1 表示水价调整后和水价调整前的耗水量;M、M1表示水价调整后和调整前的水价,则水的需求价格弹性可表示为:

  ε =α/β=(W/W1)/(M/M1)

  由需求价格的决定因素看,由于水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无任何替代品,水费占消费者收入比重较小且水资源在中国属供不应求的状况,因而水的需求价格弹性较小,应为缺乏弹性的商品。美国计算出的水资源需求价格弹性系数:一般用水为0.4,居民用水为0.23。根据汇总全国各地提高水价所产生的节水效果看,由于中国水价过低,水的需求价格弹性系数仅为0.05~0.1。若按水价本应的弹性系数看,将水价提高一定幅度会大大缓解中国的缺水问题。
   3.2 水的供给价格弹性
   供给价格弹性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某种商品或劳务价格变动所引起本身供给量变动的程度。就绝大部分商品而言,供给量与价格同方向变化。与需求价格弹性一样,供给价格弹性(Es)也有以下三种情况:(1)Es > 1,表示价格变化会引起供给量较大程度的变化;(2) Es = 1,表示价格变动会引起供给量同等程度的变化;(3)0 < Es < 1,表示价格变动都会引起供给量较小程度的变化,影响商品供给价格弹性的因素有:(1)产品的成本状况。若厂商大幅度地提高某种产品的产量,成本只有较小幅度的增加,则供给富于弹性;反之,供给缺乏弹性;(2)调整产量的难易程度。易于改变产量的产品供给弹性大;反之,供给弹性小。
   中国水资源有限,供给远远不能满足需求。若超量开采地下水,不仅成本增加且会造成城市地面下沉等诸多问题。因而,要想解决供求矛盾必须去更远的地方开辟新水源,这无疑会使成本大幅度上升,且从水厂建设到投入使用一般情况下要经历较长时间,因而水的供给弹性较小。但从中国实际的情况来看,水资源开发程度较低,已开发的水资源仅为可开发量的4.5%,远远落后于欧、美等国,因此提高给水价格会促进供水企业的发展,从这方面看,中国供水量还是大有潜力可挖的。
   3.3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与需求
   (1) 中国城市水资源需求情况
   中国城市生活用水量约为60亿立方米/年。根据城镇用水人口折合成人均用水量为87升/天。与其他国家一些城市相比中国城市用水标准还相当低(见表1.4)。

表1.4 中国和其他国家主要大城市生活用水标准比较 中国城市 每人每天用水量(升) 其他国家城市 每人每天用水量(升)
北京 196 哥本哈根 215
天津 79 里斯本 160
上海 176-185 伦敦 263
广州 222-247 马德里 305
南京 114-120 慕尼黑 337
郑州 151-169 巴黎 500
合肥 105 维也纳 300
哈尔滨 88 华沙
235
福州 174 苏黎世 443
成都 82-94 莫斯科 600

  各地工业用水定额随工业产品、生产规模、用水工业、管理水平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别。从万元产值综合用水定额进行分析看,在中国北方和沿海缺水地方,工业发达、管理水平较高的城市,万元产值的综合用水定额一般在300立方米左右,而管理水平差或重工业比重较大、耗水型工业较多的城市,其万元产值的综合用水定额一般在500立方米以上;南方水多的地区,万元产值的综合用水定额一般在800~1000立方米,最高的甚至超过3000立方米。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工业用水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
   城市对水的需求量不断上涨的原因可总结如下:人口增长(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因素;生活水平的提高;工业用水和办公设施、市建、环卫等用水量增加。
   (2) 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水资源需求呈不断上涨趋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水资源污染状况严重;地下水量有限;中国缺水城市不断增加。
   中国水资源供求矛盾固然与水资源短缺有关,但水价过低造成节水意识淡薄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浪费都十分严重,广大群众节水意识薄弱,常流水的现象到处可见。为了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合理的使用,必须建立一种灵活的、适用性广的、能充分反映市场要求的水价结构。
   (3) 供求对价格在某种程度上也起着决定作用
   我们在制定城市供水生产价格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水资源的市场供求情况,把自来水价格从传统计划经济中解脱出来,建立充分考虑价值和供求关系的水资源市场价格。水价的调整应该是供给者与需求者两股不同力量造成影响而致,正是这种变动影响着水资源的合理调配。

  4. 政府对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管理

  从对水资源的供给价格弹性和需求价格弹性的分析来看,水资源的供给和需求都缺乏弹性,这就容易造成供水企业的垄断,而水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就需要政府的介入。另外,水资源属于稀缺性资源,政府介入其中,进行统筹规划,能促进水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4.1 供水行业的性质
   至于供水行业属于福利事业、完全生产盈利性企业还是既有福利性质又有生产性质的行业还没有统一的认识。我们认为,判断自来水行业的性质必须看其服务对象。如果服务对象是工业企业,应主要按利润指标来对其进行考核,可把自来水行业看成是生产企业;如果服务对象是居民,可把自来水行业划为社会福利事业。
   4.2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管理体系
   首先,政府要对城市供水市场进行管理。国务院价格部门会同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方针、政策、定价原则及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管理工作。
   为了使水价政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除政府部门对水价进行管理外,还需让消费者参加到水价决策中来,即推行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当供水企业提出调价要求时,由政府出面组织供水企业、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消费者组织、消费者等各方代表共聚一堂,就经营成本、利润、承受能力等问题各抒己见。这种听证会制度随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对制定合理的水价起着重要的作用。
   4.3 中国城市供水市场价格近期管理重点
   (1) 设立城市排水专项建设基金和污水处理费
   为了解决城市供水能力不足、供排水设施年久失修和污水处理运行成本补偿问题,就要改变现在主要靠贷款和加价还贷建设水厂和污水处理厂的办法以减轻社会方面的负担。建议设立供排水专项基金并加收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供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成本的补偿。该项基金主要由供水企业按供水量向用户收取。
   (2) 贷款、集资兴建供水工程,实行有约束的还本付息水价政策
   由于国家财政有限,完全依靠国家财政拨款修建供水工程不大现实,所以应鼓励多元投资主体共同修建供水设施。对于多元投资主体,主要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必须使投资者获得一定的收益;二是要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实行有约束的还本付息原则。目前可采用社会平均成本法核定价格。从长远看,应采取长期边际成本法核定价格,以体现资金的时间价值,适应有效水资源自然递减的特点。
   (3) 实行区域定价,体现公平负担
   要制定合理的城市供水市场价格,还不许改变按种过去全国同一价格水平的状况,对供水实行分区定价制度。由于中国各地水资源条件差异很大,各地供水成本也各不相同,所以就要求各地根据各自的具体状况来制定供水价格。划分价格区域时,不能按行政区划进行,而要依循水资源可能的供求范围确定。这首先要求合理地确定流向,大致划定市场范围,并根据市场范围内的最差条件确定地区水价标准,另外还要考虑到各地区水价的衔接。
   (4) 整顿各种乱收费
   取消一切未经省级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在供排水环节上的收费项目,建立供排水建设专项基金后,应逐步取消各种住宅等建设项目收取的供水设施配套费、增容费等收费项目。向用户收取污水处理费后,还应逐步取消排污费、排水设施使用费等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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